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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著作权办理中心

鹤山著作权办理中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那你知道鹤山著作权都包含哪些权利吗?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介绍。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含以下这些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费用是多少?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已支付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应计入无形资产。

2.第十七条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地摊销。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摊销,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开始,至不再确认为无形资产时结束。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反映与无形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一般应计入当期损益,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版权通常需要什么信息?费用是多少?中国的版权保护中心一般是300元,根据工作性质,最多2000元。省级版权局一般不收费,代理机构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每个省的情况都不一样。让我们处理具体的问题。

如何记录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我发明软件的时候,没有及时申请软件著作权的,如果发生侵权,对方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因此,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相关权利,申请著作权登记是及时的。那么,如何记录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呢?接下来,巴杰知识产权将带你了解相关知识。

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

如何计算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已支付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应计入无形资产。

2.第十七条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地摊销。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摊销,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开始,至不再确认为无形资产时结束。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反映与无形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一般应计入当期损益,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250元/次。这个项目的费用仅限于登记的程序和它的一种文件。例如,如果你申请5种以上的文件,每增加一份文件,你将增加80元。2.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用:每次100元。3.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费:50元/件。4.更换或补充登记费用:150元/件。5.延期加工费申请:第一次100元/件,第二次200元/件。6.软件源程序存储费:100页是120元,如果超过100页,每增加一页就增加2元。版权登记费用是多少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已支付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应计入无形资产。2.第十七条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地摊销。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摊销,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开始,至不再确认为无形资产时结束。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软件著作权也是常见的转让主体之一,那么常见的软件著作权转让误区有哪些呢?

1、误区之一:软件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应当明确,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属于私权。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是基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的需要,并且有利于软件转让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倡导性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与是否违约、是否履行合同一样均系其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围,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国家不宜过多干涉合同的订立。

实践中,软件转让方式以书面占绝大多数,但也有不少口头形式的软件转让合同形式,且其中不少已经实际履行,故没有必要强迫当事人在软件转让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更没有必要在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一律认定其无效。

2、误区之二:软件转让必须实行登记,否则无效

现行《计算机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的规定是,软件转让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强调的是自愿登记原则。该规定的合理性表现在: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另外从实际情况看,国家进行了几次的机构改革,原来的软件转让合同登记管理机构已几经转换;二、减轻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负担,符合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大的趋势;三、避免了司法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因为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生效而产生的分歧,有利于法制的统一。

故在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和掌握现行《计算机保护条例》对软件转让合同登记已经由旧《计算机保护条例》的强制登记改为自愿登记,准确把握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登记本身并不影响该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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