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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山软件著作权注册

合山软件著作权注册

合山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维权需要哪些证据?

第一,原告软件著作权是否有效存在的事实。

对于这一点而言,原告可以提供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软件文档、发表的证据、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软件登记证书等。其中最为有力的证据是软件登记证书。尽管计算机软件与其他作品一样,其著作权在我国是自动产生的,即随着软件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但是,在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登记是登记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初步的表面的证明。如果被告试图证明该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原告,事实上是近乎不可能的。

第二,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真实发生的事实。

执法机关当场查封的侵权软件是最有效的直接证据。但是由于非法复制软件的行为隐蔽性极强,不少侵权软件是根据买方的要求临时拷贝的,很难做到人赃俱获。事实上,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供侵权软件与被侵权软件的对比情况、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发票、提单、宣传资料等间接证据。间接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

在运用间接证据时,除了要求间接证据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外,还要求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相互印证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并且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能够得出惟一性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被告可以提供己方软件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对原告的事实主张作出反驳。对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发生的认定涉及专门性的问题,比如需要对当事人双方软件进行同一认定或者实质性相似认定,这种工作非专业人员不能胜任,需要他们运用专门知识和专门技术进行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外,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存在的质证过程,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特点--即有些案件需要当庭对双方软件进行演示对比。

第三,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表明原告软件销售量下降的有关财务帐簿,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财务帐簿所载明的销售数量、价款、生产成本等,都可以通过推定来证明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所导致的损失。关于原告所遭受损失的计算容在本文第三部分详述。

第四,被告的主观过错。

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当然也不能例外。因此,原告还必须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原告在查找被告的过错时并非是仅仅去考察被告的内心世界和主观状态,而是采取"中等偏上"客观标准来衡量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如果衡量的结论是否定的,则被告有过错。在这里,"中等偏上"的标准要求行为人像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那样行为,同时应考虑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具体特点来确定该标准的具体内容。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类型

按照的规定,凡未经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的;其二,使用行为违法。现实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呈现极为复杂的形态,既包括直接侵权行为,也包括帮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权的行为、或使他人直接侵权的后果得以延伸或扩大的间接侵权行为。根据传统版权侵权的概念再结合网络自身的属性,不妨对网络上版权侵权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即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任何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若是经过版权人许可或者他的行使属于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则不属于版权侵权。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电影剧本作品在创作完成之日起,就有了版权,而且版权是自动产生的,不论是不是发表,因此它的版权是属于作者的。作者要及时申请电影剧本的版权,这样才能真正保证自己的权益。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下电影剧本版权的特点有哪些。

1、电影剧本是属于文学作品的,即使不经过导演和演员的二次创作而拍摄成电影,也可以以文字的形式进行独立的出版,以体现该作品的文学价值和作者的剧本版权。

2、如果电影剧本在拍摄过程中发生了改变或者调整的话,经过导演和演员等的二次创作,而拍摄成电影之后,这样成片的剧本就会和原来的剧本存在一定的差异之处,这样说来,成片的电影剧本版权是属于全体的制作人员的。

3、现在我国电影行业的习惯是,由电影制作公司委托作用进行电影剧本的创造,从而一次性获得电影剧本的全部版权,包括表演权,摄制权和改编权等。编剧是有署名权的,要获得一定的稿酬。另外,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对于电影立项的环节,是需要编剧提供版权和授权书的。现在常见的电影剧本版权的纠纷主要是关于改编和署名方面。

4、在好莱坞的电影行业中,电影剧本版权是属于制作公司的,编剧只是被委托创作的,属于职务性的作品,没有独立拥有版权的权利,只是获得一定的报酬,但作者是有署名权和修改权的。电影剧本版权的归属问题,是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判断是属于哪一方的,它或者是属于作者个人的,或者是属于整个的电影制作公司的,不管是属于哪一方,都要在准备完备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剧本版权的申请。

版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亦称著作权。非经同意,他人不得出版或作更改。如果他人要行使某些权力就需要得到授权才可以。那么具体什么是版权授权呢?下面我们来看一看。

一、版权授权的含义

版权授权是指版权作者有权利将著作人身权授权给他人,由他人代为行使的一种途径。值得注意的是,在未获得作者同意的情况下,被授权人擅自在一些场合不当行使这项权利,对作者的著作人身权的造成侵害,都将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于此情形,作者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授权。授权的版权可以收回,著作人身权为作者所专有,不可转让、剥夺。即使除署名权外所有剧本版权归属于其他人仅仅是指著作财产权全部归属于其他人,而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属于作者,为作者所专享的权利。

二、什么情况下不需要授权?

1.公共领域的作品在引用时不需要授权,但需要给出适当的引用格式。

公共领域的作品包括版权过期的作品(例如,1923年前出版的作品)、没有版权保护的作品(例如美国政府职员的职务作品)和公共领域发表的作品。

但是,在引用公共领域期刊论文的再发表版本时,需要考虑许可申请。因为那个版权可能是出版商。

2.遵循CC-BY共享协议的办公自动化内容,遵循其他类型用户协议的办公自动化内容,并根据参考目的(如商业用途或非商业用途)判断是否需要授权。一般来说,如果是非商业用途,不需要书面授权,只需要给出参考格式。

3.使用现有数据或真实信息制作的原始表格或图表不需要授权,但需要给出数据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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