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常见的软件著作权转让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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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常见的软件著作权转让误区

作者:陕西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21 08:57:41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三种情况对于软件开发人员来说,处理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性的政策,但是处理登记对软件是有益无害的。

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在软件著作权有争议时证明软件权利的最有力证据。这不仅在诉讼或一般纠纷中,都能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然而,如果没有登记,著作权人的权利将很难得到充分保护。

2.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著作权人投资和交易的重要资本和财富。今天的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知识是有价值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知识的证明。

3.“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时是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砝码。有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这也是高科技认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企业申请软件企业不可或缺的证明。

5.从以上3点和4点可以看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也是企业获得税收减免和人才优惠政策的条件。

互联网著作权侵权保护措施?如何加强网络作品的专项管理和保护?网络上的信息极其丰富,所以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是不现实的。而且,操作起来非常困难,不适合网络资源共享的特点。重新定义当前的合理使用,以满足网络著作权的需求,并确保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能够得到调和。如何加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专项管理和保护?

加强网络工程的专项管理和保护。建立网络行业组织,加强网络自律。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仅靠政府或法律很难完全实现,必须加强网络行业内部的自律。

2.允许网站先被使用,然后支付适当的费用。网站可以也应该根据现行的“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四项权利,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3.作者的权利应通过实施建构性许可予以适当限制。当作者把他的作品上传到网上时,他应该充分意识到重印和复制的可能性和普遍性。如果他不解释或采取技术措施防止转载和复制,他认为作者自动放弃了他的著作权的一部分,并允许网络用户免费阅读和下载在网站上享受著作权的作品。

综上所述,目前互联网著作权的司法保护还不成熟,还存在很多问题。

在进行软件著作权申请时是需要花费点时间的,对于这个问题相信大部分的朋友都知道,但是对于软著几天受理,软著受理需要多长时间?了解的人却不是很多了,想要了解此问题的朋友请跟着小编认真看下面文章内容吧。软著几天受理,软著受理需要多长时间?

软著申请一般需要30-40天左右,而且资料和证明齐全,否则资料不全,可能申请软著时间更长。此时,申请人可办理软著加急,但申请软著加急费用相对较高。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西安版权登记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版权登记机关对权利主体、是否构成作品等方面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成功后会在网上通知3天,然后可以凭受理证明领取证书。

软件著作权登记办理步骤

1、办理流程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取得登记证书

2、填写申请表在中心网站上,首先进行用户注册,然后用户登陆,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在线打印。

3、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纸质登记申请文件。

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发放补正通知书。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根据补正通知书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5、审查经审查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发放补正通知书。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根据补正通知书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6、获得登记证书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可登录我中心网站,查阅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地区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查阅到所申请软件的登记公告后,可持受理通知书原件在该软件登记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到我中心版权登记大厅领取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联系地址是外地的,我中心将按照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地址邮寄证书,请务必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

软著几天受理,软著受理需要多长时间?对于该问题的一些相关知识,小编在以上文章当中已经为您做了详细的介绍,如果你也想要申请一个软件著作权,但是又怕时间会拖延的太久,那么希望以上的文章内容会让您在受理时间这方面有一个心理准备。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软件所有人应向软件登记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软件所有人应向软件登记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什么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其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以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或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其次,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或表现不仅指文字、图形等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成为作者表达思想、主题的表现形式时,作品的内容亦受著作权法保护;当这种表达是公知的,或者是唯一的形式时,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法律意义是什么计算机软件可以由权利人自愿进行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初步证明。

4、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是什么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5、计算机认定标准及权利归属是什么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①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②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③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6、计算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有什么权利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①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②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③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7、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情形有什么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人身权利的情形是什么①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②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③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④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⑤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其软件的;⑥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软件著作权也是常见的转让主体之一,那么常见的软件著作权转让误区有哪些呢?

1、误区之一:软件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应当明确,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属于私权。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是基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的需要,并且有利于软件转让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倡导性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与是否违约、是否履行合同一样均系其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围,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国家不宜过多干涉合同的订立。

实践中,软件转让方式以书面占绝大多数,但也有不少口头形式的软件转让合同形式,且其中不少已经实际履行,故没有必要强迫当事人在软件转让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更没有必要在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一律认定其无效。

2、误区之二:软件转让必须实行登记,否则无效

现行《计算机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的规定是,软件转让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强调的是自愿登记原则。该规定的合理性表现在: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另外从实际情况看,国家进行了几次的机构改革,原来的软件转让合同登记管理机构已几经转换;二、减轻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负担,符合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大的趋势;三、避免了司法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因为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生效而产生的分歧,有利于法制的统一。

故在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和掌握现行《计算机保护条例》对软件转让合同登记已经由旧《计算机保护条例》的强制登记改为自愿登记,准确把握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登记本身并不影响该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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