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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网络著作权登记的特征

作者:陕西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21 08:28:42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喜欢把自己的作品发布到互联网上,网络著作权也因此随着产生。但还有许多人对它并不熟悉,今天小编来讲讲西安著作权登记的特征。

1、法定性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2、专有性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5]由于著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从这一方面讲,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

3、地域性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著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著作权法也没有域外效力。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4、表现性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FLASH作品等。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怎么才算文字作品冒名侵权?版权登记要哪些材料?

近期不知道什么情况,出现了很多冒用知名作家和畅销书作者的姓名署名发表、出版的,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样以获得名誉、牟取不合法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是不可取的。我国对姓名权有相应规定,著作权不得滥用姓名权,构成侵权要承担责任,那么文字作品冒名侵权有什么特征,关于侵权人滥用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侵权人滥用姓名权的法律规定

1、行为上的隐蔽性。与盗用他人署名、姓名混同、挂名、将合作作品作为单独作品署名等侵权行为相比较,冒名侵权人采取的侵权手段一般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2、形式上的合法性。冒名从署名的形式特征上看,似乎没有侵犯其他作者的权利,因为在冒名侵权中,冒名侵权人在特定作品上所署之名为该作者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单从姓名权的角度来分析,行为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或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行为是合法的。如从署名权的形式来看,行为人(作者或著作权人)使用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发表作品,也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它与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发表、复制、销售作品的署名盗用行为有根本的不同。

3、主观上的故意性。冒名侵权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自己的姓名、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正当地行使自己的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而往往是为利用名人效应,套用知名作家的署名这一搭便车行为以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和特定社会地位,达到挤占作品市场的非法目的。

4、侵权对象的特定性。冒名侵权的对象无一例外地为知名作家、著名作家或者畅销书作家(以下简称知名作家)的署名。这是因为知名作家的署名具有一般作者的署名所不具有的社会声誉和市场影响力,只有采取冒用知名作家的署名发表、复制、销售作品,才能给侵权人带来最大的经济利益,谋取自己不能用正常手段和程序获得的非法利益与社会地位。

我们在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时候,发现自己的软件名称和他人已经登记的软件名称一样或相近,这样我们的软著还可以申请吗?为大家详细介绍软件著作权的软件重名情况。

软件著作权的软件名称可以重复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软件开发完成后形成的开发文档、设计文档、用户手册、源代码、目标代码等都是属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但是软件名称、思想、处理过程等则不属于其保护范围。

因此,软件著作权的软件名称与已登记注册的软件名称是可以相同或者相似的。

比如以下通过软件著作权查询的由不同著作权人开发的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同一个公司申请的软件著作权的软件名称可以重复吗?同一个公司或自然人申请软件著作权时,如果软件之前已经登记了软件著作权,再用相同的软件名称申请软著时,这种情况属于软件版本升级登记。软件版本升级登记软件名称一样,但版本号不一样。

软件版本升级登记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时,软件作品说明应该勾选修改,而不是原创,同时应该提交软件升级功能说明。软件名称应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有一种情况要特别注意,就是当他人软件名称中包含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为了避免损害对方的商标权,造成侵权纠纷,软件名称不应该包含他人的商标名称。

比如我们已经注册”“商标权,那么他人就不能在软件名称中包含字样,否则就侵犯了我方的商标权。软件名称侵犯他人商标权在APP软件和游戏软件领域占比偏高。由于APP软件和游戏软件的名称一般是简短明了,更容易和他人已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名称和商标重复。因此在APP软件和游戏软件的命名上,建议事先进行软件名称重名查询,同时做好自己软件名称的商标保护工作。如何查询软件著作权名称重名在浏览器中输入以下网址即可查询已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数据。

中国版权缺乏知识版权的缺点我认为版权保护应该是有益的,因为缺乏版权保护对自己的伤害比外资更大,而且会搞垮很多民族产业。中国有句古话:“穷人和穷人不能动。”我认为穷人不能放弃他们坚持的原则,在西方还有一个原则叫做“不要作恶”,因为它会给后代带来灾难。所有个人意见:)版权保护对穷人是好是坏??我个人认为,如果对版权作品的传播有太多的限制,文化传播就会受到限制,如果没有限制或者限制太弱,就会形成滥用和侵犯版权的局面。

“版权”的保护首先在于全民意识,“版权”的所有者知道如何保护它,“版权”的使用者知道如何尊重它并合法使用它。其次,要完善“版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版权的管理体系。今天的“领导者”需要收钱,明天的“领导者”需要收费。收取版本费不是问题,而是它是否能返还给版权的人并真正保护作者。简言之,中国缺乏版权保护:环境、规则和实体数字版权的国内现状你好!

目前,中国的版权意识相对薄弱,原因有很多。主要方面是现行法律法规对版权维护没有特别详细的硬性规定,版权维护的结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无法实现版权维护的实质性运行。其次,监管机构不完善。在小范围内,国家版权维护的理念还没有完全确立,维护版权的意识不强。海盗小屋通常是默认的,并且当他们自己的版权被侵犯时不能被有效的维护。当然,近年来,中国越来越重视版权意识。如果能提供更详细的信息,就能提供更准确的法律咨询。为什么中国保持版权的道路如此崎岖我个人认为,如果对版权作品的传播有太多的限制,文化传播就会受到限制,如果没有限制或者限制太弱,就会形成滥用和侵犯版权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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